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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罪犯韩德林(曾用名韩晓玲),女,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豫15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韩德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送达后,韩德林未上诉,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即作出执行通知书、逮捕决定书交付淮滨县公安局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两次以韩德林患高血压3级、双向情感障碍、冠心病、肝血管瘤、肝囊肿为由暂不予收押。2026年3月16日淮滨县公安局再次将韩德林送往信阳市看守所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以其患有3级高血压、甲状腺恶性肿瘤、焦虑抑郁状态为由暂不收押。 2026年3月1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关于建议对罪犯韩德林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意见,本院次日立案审查并进行公示。经本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6]第3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韩德林目前医学诊断被检查人目前诊断:1、甲状腺乳头状癌,左颈异常淋巴结,TSH升高。2、脊膜瘤术后。结论:罪犯韩德林符合司法通[2023]24号第一条第2款“久治不愈”之标准及符合司法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韩德林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韩德林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对罪犯韩德林暂予监外执行。 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     罪犯韩德林(曾用名韩晓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豫15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决韩德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本院即作出执行通知书、逮捕决定书交付淮滨县公安局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以其患有3级高血压、甲状腺恶性肿瘤、焦虑抑郁状态为由暂不收押。2026年3月1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关于建议对罪犯韩德林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意见。     经审查,罪犯韩德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条件,现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即自2026年3月17至2026年3月20日止)。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2026年3月20日17时30分之前向淮滨县人民法院反映。 监督电话:0376-6367165(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徐朝华,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2021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1)豫15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朝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徐朝华以患病为由,先后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2月20日,本院对徐朝华作出(2021)豫1527刑更10号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年9月10日,罪犯徐朝华以其患脑梗死、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大脑动脉粥样硬化、大脑中动脉闭塞和狭窄、脑梗死后遗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洛阳东方医院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37号医学诊断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朝华目前诊断:1.脑梗死后遗症(伴左侧肢体瘫);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2型糖尿病;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房性早搏频发室性早搏;5.双侧颈动脉斑块形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24号诊断专家审核意见书,认为徐朝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及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徐朝华暂予监外执行。经淮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徐朝华家庭协助管理教育条件缺失,矫正小组成立困难,被害人情绪较大,可能会引发相关矛盾纠纷,对居住社区有一定影响,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查,罪犯徐朝华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徐朝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527刑更2号 罪犯刘铎永,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豫1527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铎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送达后,刘铎永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上述案件执行通知书,2024年7月27日对刘铎永作出逮捕决定书。淮滨县看守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024)淮看字011号暂不收押通知书,淮滨县看守所以刘铎永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肾性贫血,高血压为由暂不予收押。本院对刘铎永取保候审。 2025年,罪犯刘铎永以其身患严重疾病,病情日渐加重,如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日做出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3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刘铎永目前医学诊断: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2.肾性高血压3.肾性贫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23号专家审核意见书,专家审核证意见为被鉴定人刘铎永目前诊断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2.肾性高血压3.肾性贫血。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淮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刘铎永进行监外执行,刘铎永对所居住的社区危险性较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刘铎永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铎永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刘铎永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公开。 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527刑更5号 罪犯牛运娥,女,汉族,高中文化,淮滨县电业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豫152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运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送达后,牛运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豫15刑终14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豫1527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202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豫1527刑更3号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日将罪犯牛运娥送信阳市看守所收监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以牛运娥患有阴道残端癌、甲状腺癌、乳腺癌、高血压,不予收押,本院决定对牛运娥取保候审。 2025年4月28日,罪犯牛运娥以其患有阴道残端癌、甲状腺癌、乳腺癌、高血压,病情严重,需要长期进行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牛运娥目前诊断:1.阴道残端癌术后 2.右侧乳腺癌术后、甲状腺癌术后;3.颈部淋巴结转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10号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为被鉴定人牛运娥目前诊断1.阴道残端癌术后 2.右侧乳腺癌术后、甲状腺癌术后;3.颈部淋巴结转移。其所患肿瘤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淮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罪犯牛运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牛运娥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公开。 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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