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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教育办实事|“高墙”内的和解

发布时间:2026-02-06 13:40:53


  一场跨越三百公里的特殊“庭审”,一次缝合亲情的暖心调解,一面饱含真情的致谢锦旗……在淮滨县法院期思法庭的努力下,这场原本剑拔弩张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最终画上了圆满句号。

寻人记

“法官,我实在不知道他关在哪里,我想给孩子更好的教育,能够变更抚养权吗?”淮滨县法院期思法庭的立案窗口前,原告小美紧张的问到。

经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小美与小帅育有一子,且已离婚多年。近期,小美得知小帅因误入歧途正在监狱服刑。考虑到孩子的抚养及教育问题,小美便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然而,她始终无法确定小帅的具体服刑地点。眼见孩子上学的时间日益临近,于是小美便想向法院寻求帮助。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若无法确定被告服刑地,既无法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也无法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更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尽快确定小帅的服刑地,期思法庭的工作人员迅速行动起来。他们与原告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小帅服刑前的相关情况。在得知小帅曾在某看守所临时羁押后,张浩多次与看守所、监狱工作人员进行联系沟通,最终确认小帅被关押在三百公里外的监狱内。

高墙内的“温情庭审”

确定被告地址后,承办法官张浩没有急于开庭,而是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先了解两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他知道只有化解双方家庭的心结,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被告家中,张浩详细了解了孩子的具体情况,并询问了孩子真实意愿。但在了解到被告父母并不愿意让孩子离开时,张浩选择耐心地和他们沟通交流。他向被告父母解释孩子上学的实际需求以及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未来发展的好处,告诉他们这并不是要剥夺他们对孩子的爱,而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最终老人终于松口:“法官,我们信你,就按你说的办吧。”

司法服务不能止于高墙,更要穿透人心。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在与监狱沟通对接后,期思法庭决定将庭审现场搬进监狱会见室。在庭审中,小帅低头不语,手指紧抓衣角,张浩见状没有生硬地引用法律条款,而是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疏导和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以如何更好抚养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一小时后,小帅抹着眼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官,为了孩子的将来,我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是我对不起孩子,希望孩子以后能过得好。”至此,这起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顺利化解,这个紧紧系在双方心中的结也终于得以解开。

尾声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以后一定会照顾好、教育好孩子……”结案后一周,原告带着锦旗来到法庭,锦旗上“为民做主悬明镜,主持公道守天平”的金色大字在阳光下格外醒目,它不仅仅是一块绸缎与绣线的组合,更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高度认可与深深感激。

  “一面鲜红的锦旗,承载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认可,也寄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许和要求。每一起案件,都是一面镜子,抚养权变更纠纷难在解心结促和谐,如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耐心,若抚养关系变更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孩子陷入情感缺失、监护缺位和教育匮乏的困境。而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判决案件,更重要的是要化解双方的心结,让孩子能够享受到完整的亲情和更好的教育,让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张浩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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