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躺平”也是违纪? ——解读工作纪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发布时间:2025-12-02 18:54:03
“不贪不占,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如不做?”这类“躺平”心态,如同温水煮蛙,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滋生问题、积累风险。对于国有企业员工而言,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与“乱作为”,绝非无伤大雅的作风小节,而是直接触碰纪律红线的履职失范,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更可能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本期纪法小课堂将结合真实案例,为广大员工厘清行为边界,揭示“躺平”背后潜藏的风险与纪律代价。
是“工作失误”还是“违纪行为”?
关键在“主观责任”
工作失误与违纪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履职尽责的程度。
工作失误:本意是推动工作,但因能力不足、经验欠缺或对复杂情况判断不准而导致意外结果。其核心是 “为公”且“已尽力”。
违纪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本质是放弃责任、敷衍塞责或违规用权,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核心是 “不为公”或“不尽责”。
1. 不作为:当“太平官”,做“甩手掌柜”
具体表现:
精神懈怠:对上级决策部署敷衍了事,打折扣、搞变通。
失管失察: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隐患,放任不管、视而不见。
推诿扯皮:对涉及多方的工作,不牵头、不协调,奉行“躲”字诀。
2. 慢作为:当“蜗牛官”,搞“拖延战术”
具体表现:
效率低下:对既定任务磨洋工、耗时间,超出合理期限。
程序空转:以“按程序办”为借口,层层画圈却不解决实质问题。
态度冷漠:对群众诉求或企业急需,无动于衷、久拖不决。
3.乱作为:当“任性官”,搞“胡干蛮干”
具体表现:
违规决策:不调查研究,不科学论证,凭感觉、“拍脑袋”决策。
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作出决定。
加重负担:搞形式主义,下达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折腾下属和群众。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案例:赵某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案
人物:赵某,某国有集团下属C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原董事长。
违纪违法事实:
乱作为(违反工作纪律):2010年,为提升C公司经营业绩,赵某召开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违规以无实物流转模式(即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真实的商品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后,再转手将商品以更高价格卖给其他人,从中赚取差价)与某钢铁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后因某钢铁公司等多家交易对象全面停产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等原因,导致C公司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2012年至2014年,赵某接受私企某冶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请托,个人擅自决定以C公司名义帮助某冶金公司向银行贷款共计6200万元。因某冶金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16年9月,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C公司挽损,最终实际造成C公司损失5603万余元。
处理结果:
1.赵某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因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赵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案例启示:
此案是“纪法衔接”的典型案例。赵某的“乱作为”和“滥用职权”,先是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当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便触犯了《刑法》,从违纪演变为犯罪。
1.破除“躺平”思想,牢记“职责必须为”
职务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摒弃“不贪不占就无过”的错误观念,将恪尽职守作为从业底线。
2.警惕“履职风险”,坚持“规矩必须守”
决策依程序,执行按规章。杜绝“拍脑袋”决策和随意变通,确保每一项职权都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3.把握“行为边界”,明晰“红线不能碰”
精准辨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具体表现,时刻以纪律戒尺衡量自身行为,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4.强化“纪法意识”,知晓“后果很严重”
清醒认识失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的纪律处分与刑事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是每一位国企员工的法律义务。
5.践行“担当精神”,追求“业绩求实效”
以勤勉敬业、锐意进取的状态履职尽责,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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