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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9-13 09:02:55


2018年5月12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对郑某乙诉郑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作出裁定书:因被告人郑某甲在被逮捕归案后主动履行完毕,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自诉。

【基本案情】

2005年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郑某乙诉郑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05年11月6日该院依法作出(2005)淮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指出,郑某甲系豫S63096农用运输车车主,张中亮驾驶该车辆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甲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7407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郑某甲负担。判决书生效后郑某甲未按期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06年1月10日,郑某乙向淮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06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郑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郑某甲一直未履行协议,且长期躲避执行,后淮滨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7年自诉人郑某乙向本院报告发现郑某甲的行踪和财产信息,要求恢复执行,本院遂于2017年7月27日恢复执行。郑某甲得知我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后,又开始躲藏行为。2017年12月,自诉人郑某乙向淮滨法院提交申请,指控郑某甲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请求该院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十几年内长期躲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郑某乙主动还清欠款,履行义务,并成功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典型意义】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郑某甲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持续躲藏,躲避执行长达12年,他的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拿法律当回事儿,其看低了法院执行干警的执行手段,更低估了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最终被法院干警逮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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