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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09-28 16:29:20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淮民初字第623号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各种费用169031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吴某某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多次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陈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决定将陈某某行政拘留15日,陈某某仍不履行。2010年,陈某某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期间,陈某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某某为其儿子订婚花费其家庭积蓄一万余元。但自2009年至今,陈某某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陈某某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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