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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8-01-23 13:18:19


目  录

第一部分  淮滨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淮滨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淮滨县法院现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庭、执行局、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办公室、政治处、法警大队、司法鉴定技术科、栏杆法庭、赵集法庭、防胡法庭、马集法庭、张庄法庭、期思法庭等20个部门。法院职责:

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淮滨县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第三部分

淮滨县人民法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801万元,支出总计1081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减少了1万元、支减少了667万元。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合计18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01万元,占100%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支出合计10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6万元,占95%;项目支出55万元,占5%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801万元,支出总计1081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减少了1万元、支减少了6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01万元,占100%

2016年度支出合计10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6万元,占95%;项目支出55万元,占5%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2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90万元;公用经费337万元。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2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90万元;公用经费337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决算编制中,机关运行经费反映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招待费等。经汇总,2016年淮滨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为336万元。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5万元,支出决算为2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增加0.4万元,增长1.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6万元,下降67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6万元,增长43%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3万元,占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2万元,占8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081万元,包括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完成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需要。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院2016年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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