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为索债 判一缓二悔已迟
日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某、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任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以购物为名打电话将被害人赵某骗到杭州后向其索要欠款,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任某于当天下午坐汽车将赵某从杭州带往淮滨,后又将赵某带到商城、潢川、固始等地,限制赵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08年11月26日晚11时许赵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索要欠款,伙同被告人任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所起作用次于被告人张某,可对被告人任某比照被告人张某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均认罪、悔罪,且均系初犯、偶犯,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