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7-10-18 15:51:05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
“ 诚信与得 失信与失
人而不信 不知其可
君子养心 莫善与诚
诚而有信 方为人生 ”
在这里奉劝老赖们早日履行执行金额,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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