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视法纪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09-05-26 16:15:33


   日前,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李某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住淮滨县城关镇金湾村,曾因犯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7年1月28日夜晚,被告人李某酒后给马某打电话,约定在淮滨城关西城红绿灯处打架。后被告人李某纠集王某、李某、陈某、任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城关镇金湾大道一建筑工地各拿铁锹、木棍,与马某、马某某(已判刑)、王某、威威、张某、四喜(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殴斗。互殴中,李某腿被马某砍伤,马某头、背、右手小指被李某等人用铁锹、木棍致伤。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7年3月13日夜晚,被告人李某伙同任方涛(已判刑)等人酒后在淮滨县城关北城“凤凰城”歌厅唱歌时,因消费与歌厅老板吴建强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踹倒停在门口的摩托车,又伙同他人殴打吴建生。警察陈精精上前制止时,遭到被告人李某等人辱骂并殴打。当陈精精出示证件说明身份后,被告人李某大骂“公安局怎么了”,并伙同任方涛等人对陈精精面部、胸部拳打脚踢。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精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两起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cx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