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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发布时间:2014-12-23 09:11:58


    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在上一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实际中,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陈丽平

责任编辑:詹雯棋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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