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宣判,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 1月份吴某某在陈某某工地上干活,在浇灌二楼混泥土时吴某某从二楼摔下来。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淮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于2009年2月1O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多次找到陈某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陈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对陈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陈某某仍不履行。2010年,陈某某为逃避执行全家外出务工,期间,陈某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陈某某当庭认罪,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标的款85000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宣判后,陈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