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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4-12-09 15:55:19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法院在送达时,受送达人下落难找、逃避送达甚至拒收法律文书,已经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它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时甚至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

    一、送达工作难的成因分析

    (一)直接送达:在现实生活之中,有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有的受送达人长期外出务工;有的受送达人地处偏远法院根本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去保证直接送达; 有的受送达人为躲避官司故意回避;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认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拒绝签收甚至撕毁文书,致使诉讼文书难以直接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二)邮寄送达:邮寄部门作为送达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否适用留置送达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他代收人拒绝签收后退回法院,邮政邮寄人员并非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要求等情况不甚了解,其只追求送出去而不关心对方是否为合法的签收人,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又无权留置送达,最终还是退转回法院,由法院再去送达,这样就延长了办案周期,增加了送达成本。

    (三)委托送达:对于被送达人经常居住在外地的案件,法院多数会采用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 受托法院因送达难和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以及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形成没有及时送达,甚至形成“受而不送”、故意不送达的现象产生,因而委托送达显现不了其应有的工作效果。

    (四)留置送达:留置送达见证人难找或不愿合作,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由于是义务性协助,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

    (五)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间长,送达应诉文书材料的公告时间60日,还要给予30日的举证期限,而且法院报刊登公告也需要一段时间。公告送达规定不统一,有的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即可,有的要求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则要求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或者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其次,公告费的承担也是一个问题,公告送达费用较高,原告不愿意预交该笔费用。

    (六)转交送达:转交送达的送达时间界定过于严格。对军人、被监禁的当事人规定了转交送达时间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签收的日期为准。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立即”并非明确的时间限制,同时亦无责任限制,一旦这些部门有无故拖延转交的情况出现,而转交送达时间是计入审限内的,这样势必人为地给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增加了时间过紧的难度。

    二、 解决法院送达难的对策建议

    (一)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民事制裁惩戒措施。对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撕毁法律文书,拒绝接收法律文书,辱骂送达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训戒、罚款直至拘留。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需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

    (二)灵活调整送达时间。因案选送,对于基层农村当事人要求送达人员尽量选择中午、下班以后休息时间或双休日家中有人时送达,提高送达效率。对于部分躲避送达、深谙"跑道"的被送达人,送达人员选择被送达人在家可能性较高的时段,进行错时送达,如夜间送达、节假日送达等。

    (三)拓宽送达方式、渠道。根据电子送达的规定,结合案情与当事人积极联系达成一致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手段应用起来,提高法院送达效率。扩大签收人的范围,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扩大到并未于当事人同住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其他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取消邮寄送达的前置条件,可与直接送达同等采用。

    (四)规定受托法院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性规定,对委托送达期限,委托方式,规定具体操作方法和法律责任,将委托送达工作作为各级法院日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看待,并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项重要工作纪律来认真抓好、落实好,把委托送达工作快捷、方便、有效节约诉讼成本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五)放宽留置送达条件,立法上作细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不愿见证的,由两名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相关情况,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同时对负责送达的干警配足配齐如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工具,方便干警及时送达取证。

    (六)加强公告送达管理,完善公告送达程序。 针对公告送达程序混乱的情况,有必要统一公告送达程序:(1)须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2)须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3)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公布。(4)还可以开辟在互联网上公告送达的新路子,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公告专页,专门受理公告业务。

    (七)鉴于军队、监狱、劳教所这些机构的场所都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这些单位都属于国家机关,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为减少送达的环节,同时也为增加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意识,法院向军人、被关押、改造、劳教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以单位签收时即可确定送达时间,没有必要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来界定为送达的时间。

责任编辑:许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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