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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困境和出路

  发布时间:2014-12-09 15:51:41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开展难度大、实施成本高、执行效率低等已经广为社会诟病,导致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呈现举步维艰之困,本文就执行难的实施困境和应对进行如下浅要剖析。

    一、制约基层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实务困境

    (一)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存在审判和执行脱节的现象。在一些情况下,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审判只管案件的审判,至于执行能否到位与其无关,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工作提供方便。立审执分开是法院审判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立和审当中,很少对执行问题过多考虑,未采取财产权保全等措施,待执行当事人财产时,财产已经转移或者变卖,从而无法保证判决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二)执行力量不足,物质装备较差。执行干警人数普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主办法官既当审判员又做书记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的提升。不少基层法院存在物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有限的缺点,适应不了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被执行人对抗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严重。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有的暴力抗执,恐吓、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 有的消极对抗,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制造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趁机转移财产,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失去执行条件等,就是赖着拒不履行。

    (四)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易受地方行政干预,不利于公正办案。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较多情况下被太多有形无形的东西捆绑,司法独立性受到严峻挑战。一些涉及到地方乡镇村领导人员或乡镇企业时,易受阻碍。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五)执行中的“两难”现象仍旧存在。在基层特别是县法院,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执行工作面对的当事人80%以上都是农民,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基层法院中占了大多数。部分合伙企业、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现在又无经济来源,所欠债务成为呆帐死帐。因为被执行人的给付能力差,其案件大多难以得到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涉诉时提前转移、隐匿财产或外出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两难”现象。

    二、改善基层法院执行困境的应对出路

    (一)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主体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与惩戒办法等问题制定系统的法律规范,使执行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让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二)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相互配合,强调立案、审判对反规避执行的责任。立案阶段积极向当事人提示诉讼保全的权利和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加强对保全财产的实际控制等。审判环节强化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即时履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申请或移交执行部门时不足7日的,审判庭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交执行部门,实现审、执“无缝对接”。

    (三)整合执行力量,通过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工商、房管等部门的协调力度,提高法庭执行工作效率。逐步从法律、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促使执行快速反应,及时受理和快速掌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妥善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着力破解“执行难”。

    (四)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惩不贷。充分利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层面构筑相应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信息曝光、悬赏举报、限制出国出境和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要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对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延长拘留期限,以提高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适用的有效性。

    (五)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借助政治、体制优势资源实现联动效应。解决执行难最为重要的是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只有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才能有效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只有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实现社会联动,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别是遇到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可能引发群体围攻、闹事,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更应该坚持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法制宣传,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与遣责。利用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期间,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强化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理念。

责任编辑:许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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