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1月19日,被告人任某以到海口进货为由,要求被害人向某某筹款15000元到河南省潢川县火车站一同坐车到海口,到潢川县后,二人入住潢川县城“蓝天阁”宾馆。入住期间,任某用短信联络一“石”姓男子(另案处理),指使他到其入住的旅社抢劫该款,后“石”姓男子伙同另一男子携一把水果刀,闯入向某某与任某入住的房间进行抢劫,抢劫过程中,向某某胸部被扎伤。二男子抢劫成功逃离现场后,任某装着趴在床上哭,并要求和向某某一块返回淮滨。回到淮滨,任某便音讯全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利用与向某某交男女朋友的便利条件,以做生意为名,向被害人向某某筹款15000余元,为达到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对向某某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任某为自己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认罪伏法,认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