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逃亡20年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92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刀具,蒙面窜到淮滨县新里农场余某住室,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走余某人民币267元及电扇、手表、衣服等物。其中一个同案犯将余某的妻子强奸。案发后,高文彬被批捕后外逃。 2011年7月7日高文彬在新疆五家渠垦区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及威胁、恐吓等暴力方法,蒙面持刀入户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高某某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较轻,故对其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