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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10-28 15:16:36


罪犯牛运娥,女,汉族,高中文化,淮滨县电业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2022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豫152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运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牛运娥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8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5刑终14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牛运娥以身患多种癌症,生活不能自理,现又转移肺部,须长期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6年9月21日作出洛东医鉴字[2026]第8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牛运娥目前诊断:阴道残端鳞状细胞癌肺转移IV B期;右乳腺癌术后;甲状腺癌术后。病情严重程度评估:高危。预后判断及治疗可行性分析:牛运娥患有肺转移阴道残端鳞状细胞癌肺转移IV B期,需进一步抗肿瘤治疗。诊断结论:牛运娥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委托淮滨县司法局对罪犯牛运娥进行调查评估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淮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罪犯牛运娥对所居住社区危险性较小,适宜社区矫正。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牛运娥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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