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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王法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30 16:43:40


  罪犯王法启,男,汉族,专科毕业,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原正处级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
  2010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王法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法启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罪犯王法启以身患严重疾病,随时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26年6月26日作出河大一附院刑医鉴字[2026]第19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法启患:1.高血压2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多发粥样硬化斑块、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值:301.49mg/g;伴临床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PCI术后陈旧性心肌梗死)。2.冠状动脉粥样动脉硬化性心脏病PCI术后陈旧性心肌梗死。3.心律失常(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缓慢心室率心房纤颤;心室长期间、心室停搏)被鉴定人王法启患有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可好转,不符合久治不愈,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患冠心病PCI术后陈旧性心肌梗死,经规范治疗可好转,且未达条款严重程度,故不符合久治不愈,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患心律失常(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缓慢心室率心房纤颤;心室长期间、心室停搏)经处理不能控制,故符合久治不愈,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第三款第二条。被鉴定人王法启为三类犯,经诊断有短期内生命危险可能。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委托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对罪犯王法启进行调查评估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周口市川汇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较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王法启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法启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可能,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王法启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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