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建成,曾用名陈浩,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
2025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25)豫1527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陈建成有期徒刑三年。现罪犯陈建成以其患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6]第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陈建成目前医学诊断:1.慢性肾脏病5期;2.腹膜透析;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该诊断意见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委托罗山县司法局对罪犯陈建成进行调查评估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罗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对罪犯陈建成实施社区矫正,其对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村组不良影响较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陈建成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陈建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