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拟发放金额
|
原因
|
承办法官
|
|
(2019)豫1527执1634号
|
徐存丽
|
淮滨县粮油购销总公司、淮滨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吉庙库点
|
刘少全
|
99200元
|
申请执行人委托刘少全代为领取执行案款
|
赵戈
|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76-7732715。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