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收款人
|
拟发放金额
|
原因
|
承办法官
|
|
(2023)豫1527执1391号
|
任方友
|
淮滨县季丰种子店、张铭仕、张贺芝
|
张贺敏
|
5000元
|
被执行人账户被司法冻结,委托其亲属张贺敏代为领取生活费
|
赵戈
|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76-7732715。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