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德林(曾用名韩晓玲),女,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豫15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韩德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送达后,韩德林未上诉,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即作出执行通知书、逮捕决定书交付淮滨县公安局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两次以韩德林患高血压3级、双向情感障碍、冠心病、肝血管瘤、肝囊肿为由暂不予收押。2026年3月16日淮滨县公安局再次将韩德林送往信阳市看守所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以其患有3级高血压、甲状腺恶性肿瘤、焦虑抑郁状态为由暂不收押。
2026年3月1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关于建议对罪犯韩德林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意见,本院次日立案审查并进行公示。经本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6]第3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韩德林目前医学诊断被检查人目前诊断:1、甲状腺乳头状癌,左颈异常淋巴结,TSH升高。2、脊膜瘤术后。结论:罪犯韩德林符合司法通[2023]24号第一条第2款“久治不愈”之标准及符合司法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韩德林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韩德林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对罪犯韩德林暂予监外执行。
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