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527刑更5号
罪犯牛运娥,女,汉族,高中文化,淮滨县电业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豫1527刑初33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运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送达后,牛运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豫15刑终14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豫1527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202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豫1527刑更3号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日将罪犯牛运娥送信阳市看守所收监执行,信阳市看守所以牛运娥患有阴道残端癌、甲状腺癌、乳腺癌、高血压,不予收押,本院决定对牛运娥取保候审。
2025年4月28日,罪犯牛运娥以其患有阴道残端癌、甲状腺癌、乳腺癌、高血压,病情严重,需要长期进行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牛运娥目前诊断:1.阴道残端癌术后 2.右侧乳腺癌术后、甲状腺癌术后;3.颈部淋巴结转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10号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为被鉴定人牛运娥目前诊断1.阴道残端癌术后 2.右侧乳腺癌术后、甲状腺癌术后;3.颈部淋巴结转移。其所患肿瘤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淮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罪犯牛运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牛运娥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牛运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公开。
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