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527刑更2号
罪犯刘铎永,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豫1527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铎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送达后,刘铎永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上述案件执行通知书,2024年7月27日对刘铎永作出逮捕决定书。淮滨县看守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024)淮看字011号暂不收押通知书,淮滨县看守所以刘铎永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肾性贫血,高血压为由暂不予收押。本院对刘铎永取保候审。
2025年,罪犯刘铎永以其身患严重疾病,病情日渐加重,如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日做出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3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刘铎永目前医学诊断: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2.肾性高血压3.肾性贫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23号专家审核意见书,专家审核证意见为被鉴定人刘铎永目前诊断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2.肾性高血压3.肾性贫血。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淮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刘铎永进行监外执行,刘铎永对所居住的社区危险性较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刘铎永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铎永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刘铎永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公开。
淮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