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徐朝华,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2021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21)豫15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朝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徐朝华以患病为由,先后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2月20日,本院对徐朝华作出(2021)豫1527刑更10号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年9月10日,罪犯徐朝华以其患脑梗死、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大脑动脉粥样硬化、大脑中动脉闭塞和狭窄、脑梗死后遗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洛阳东方医院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37号医学诊断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朝华目前诊断:1.脑梗死后遗症(伴左侧肢体瘫);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2型糖尿病;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房性早搏频发室性早搏;5.双侧颈动脉斑块形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信中法司辅核字[2025]24号诊断专家审核意见书,认为徐朝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及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本院立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向社会公示,进行公开听证,并书面征求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对罪犯徐朝华暂予监外执行。经淮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徐朝华家庭协助管理教育条件缺失,矫正小组成立困难,被害人情绪较大,可能会引发相关矛盾纠纷,对居住社区有一定影响,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查,罪犯徐朝华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徐朝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