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净化企业经营生态,本期“铁小廉”纪法小课堂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切实做到廉洁用权、廉洁从业。
从基础定义开始了解
1.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3.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4.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行为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主要是指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等。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5.相关规定
关于经商办企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23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从典型案例切入分析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亲属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我们从各地市典型案例入手进行详细剖析,拧紧“思想总开关”。
某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
时某违规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权为公
司经营谋利的问题
2014年,时某以妻子名义出资17.5万元与他人共同成立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打招呼帮助该公司承揽了某市地铁7号线某标段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时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2022年10月,时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12月,时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某集团信息计量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冯某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2010年9月至2017年12月,某集团公司信息计量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冯某投资经营某市经贸有限公司。2012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冯某投资经营某市智家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某市智家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该集团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信息化材料采购合同共计32份,金额40余万元。
该集团纪委在收到反映冯某经商办企业的信访举报后,鉴于内容较为笼统,曾先后两次函询冯某。冯某本应端正态度,抓住组织给予的机会,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但其心存侥幸,在第一次函询中矢口否认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在第二次函询中虽承认自己曾开办企业,但已转让了自己的股份,两次均未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后经组织核实后,冯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承认了长期经商办企业并与该集团存在关联交易的问题。
冯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且把工作领域作为“私人领地”,违规采购自己投资经营公司的材料,形成关联交易。2018年12月,冯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
以上2起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典型问题,有的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有的是领导干部本人是多次投资入股企业且不如实申报。暴露出少数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忘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心存侥幸,不知敬畏、不存戒惧、不守底线,甚至顶风违法违纪,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对这些问题的严肃处理,充分体现各级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从处分条款提醒警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处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九)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