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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巧解纠纷,司法为民尽显担当

发布时间:2026-02-06 12:16:13


  近日,淮滨县法院执行局巧用“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灵活的执行举措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中,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后因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按时偿还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全面调查核实,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现金财产。但执行法官并未因此放弃,而是持续紧盯财产线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动向。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发现被执行人仓库内囤积有大批量猫爪草。执行法官迅速行动,立即前往仓库实地核查,确认该批猫爪草确属被执行人所有且品相良好、具市场价值。考虑到直接司法拍卖可能面临周期长、成本高、价格波动等风险,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官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调解协商。在执行干警耐心主持下,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按市场评估价值用猫爪草抵扣欠款。协议达成后,执行法官现场监督完成货物清点与交接,债务顺利清偿,案件圆满执结。

  下一步,淮滨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确保生效判决落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坚实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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