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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淮滨县法院成功审结首批公益强制清算案件

发布时间:2023-12-28 16:10:47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秩序,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淮滨县法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常态化机制。


该《意见》从筛查机制、申请启动、审理程序、注销登记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备选库,并及时向县法院提供备选企业名单;县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清算组管理人可向被强制清算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意见》相关规定向淮滨县法院申请对6家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淮滨县法院裁定受理该6件公益强制清算案件,并确认清算组强制清算报告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全部清算完毕。

下一步,淮滨县法院将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继续加强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同联动,建立经营异常企业退出名录,打通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难点、堵点,依法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释放生产要素、激发市场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普法小课堂:什么是“公益清算”制度?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七十二条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由此可见,清算是法人解散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前提,是法人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

长期处在非正常经营状态而迟迟未能退出市场的经营异常企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长期未进行经营,但没有进行注销登记的所谓“僵尸企业”;二是长期未能按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的所谓“失联企业”;三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但未能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的企业。

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是指由经营异常企业的主管机关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企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一种公益清算机制,其目的在于解决大量“久拖不退”的经营异常企业的市场退出问题,切实响应国家对于压降僵尸企业数量、优化营商环境的号召,具有重大的创新和实践意义。

责任编辑:HB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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