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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宝马”变“劣马”?被告一次性退赔226000元

发布时间:2024-07-01 08:37:18



20多万元

购买了一辆心仪的“宝马”

对方承诺

“车辆无事故、无泡水,车表7.3万公里”

收到车后却发现是

“车辆里程表被改动,还存在事故”

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可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20243月,周某欲向张某购买一辆二手宝马汽车,沟通过程中,张某承诺该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车表7.3万公里。后双方签署《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周某向张某转账206000元。在收车后,不放心的周某又对车辆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并经专业汽车鉴定机构鉴定,显示为“事故车”,存在多处换件及车身变形情况,且车辆里程表被改动,遂立即与张某协商,但张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周某将张某诉至淮滨县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并由张某退还购车款20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1800元。

法院审理

栏杆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吴祥本着一次性化解纠纷的原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被告张某称该车也是从别人手中买过来的,交易前曾让周某随意试车和检测,直至周某满意后才签订合同。被告张某坚持表示,其并不知道该车存在事故和调表情况;而原告周某则认为,张某恶意隐瞒车辆存在事故的事实,其应当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吴祥遂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后在法官反复地沟通、调解,充分释法明理下,努力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缩小分歧,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在法庭的督促见证下,原告周某当场将车辆退还张某,张某当庭向周某退还购车款20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调解结束后,吴祥法官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当场进行了车辆交付。

该案中,承办法官以“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为导向,自觉践行“大执行”理念,当场化解矛盾、当场督促履行,既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优效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说法

吴祥

栏杆法庭庭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张某故意隐瞒或欺诈周某涉案车辆为事故车,但其承诺该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周某基于该种情况购买涉案车辆,现涉案车辆存在事故且里程表数也与张某承诺不符,故周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了对车辆外形进行挑选,一定要查看车辆历史记录,关注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车况检测报告、出险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如果对车辆存有疑虑,应找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谨慎做出购买决定,并保留好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责任编辑:HB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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