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营业期限于2020年10月9日届满。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2021年4月22日,经淮滨县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解散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该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淮滨县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淮滨县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清算组。2022年12月11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经核算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达492.7%,资产负债率无穷大且无有效财产可供清算,清算组请求淮滨县法院终结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淮滨县法院审查,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于2023年12月28日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法官说法

喻新峰
一级法官
在当前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的背景下,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法院应当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其进行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使一些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合法有序退出市场。该公司在公司强制清算时,发现无法以其全部有效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时进行清算,快速退出市场。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