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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 无视法纪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16 09:19:04


    淮滨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7年2月至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任某(已判刑)在淮滨县经营“美发休闲工作室”期间,容留或介绍张某(女)、向某(女)、王某(女)、付某(女)等人多次在其店内卖淫,从中提取嫖资。并在店内二楼安装电子门铃,防止公安机关到店内检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11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其妻任某共同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介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淮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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