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会自觉履行义务。有时候,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故意隐瞒或者拖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自作聪明的认为可以保留一块“自留地”。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淮滨县法院便审理这样一起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就退还投资款事宜达成一致,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整)。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均以暂无资金为由未予还款。在催款过程中,王某偶然得知,张某曾向李某借款220000元,该笔债务已到期且仍有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务未清偿。经王某再次催要,李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向张某主张还款,无奈之下,王某遂将张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债权和次债权均成立。其中到期的次债权经双方确认大于主债权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100000元。本院对原告王某提出由被告张某代为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提出的三方之间债权消灭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仅限于本案涉及金额,故本院对相应100000元数额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什么是代位权?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原理分析,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权实现的保证,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出现不当减少,或者出现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的情形,则必然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合法债权,法律授权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合同关系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这项权利叫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系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本案中,王某系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张某主张权利)。
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本案中,王某对李某的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其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案中,李某对张某的债权已到期,但李某并未向张某主张权利)。
③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李某未向张某主张债权,导致其无法向王某还款)。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案中,李某的债权并非养老金、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而是金钱债权)。
代位权行使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案中,王某仅能以10万元为限向张某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代位权的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供稿: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