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一段时间后,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李某某与杜某某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归男方杜某某抚养,女方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因男方杜某某精神情绪不稳定加之疫情原因导致失业,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年两万余元,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两孩子18周岁止。
法院审理:
淮滨县人民法院期思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杜某某的婚生二子诉求其母李某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李某某的经济条件,每年支付抚养费两万余元属实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500元。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两个孩子的年龄增长,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开支必然会增加。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审判决李某某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 500 元抚养费适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和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无论双方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