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法院法官经过数十次调解,将黄某某诉李某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调解,萦绕在三人心间近二年的疙瘩终于抚平,三人不禁相视一笑,默默的离开了法院。
黄某某与黄某系父子关系,2002年11月份黄某某用3万元买了一套房屋,2007年12月22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子黄某擅自将房屋卖给李某某,黄某某得知后多次找李某某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黄某也不理其父,无奈之下黄某某于2008年7月12日来到淮滨县法院,状告黄某及李某某,要求确认二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其房屋及产权证书。接到诉状后,承办法官王秀考虑到黄某某与黄某系父子关系,特意将当事人双方请到法院来,当面做工作,希望通过努力争取能达成诉前调解。但双方矛盾极大,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2008年7月22日,该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王秀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本着“以调为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先后又进行了数十次调解,讲法律、讲政策、讲道理、讲亲情,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承办法官的用心良苦,也感受到了亲情的重要性。其子黄某承认自己是在瞒着父亲的情况下卖的房屋,愿意将所卖购房款退还给李某某,李某某同意返还房屋给黄某某,黄某某也放弃要求李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求,双方达成谅解,签订了调解协议。
就这样,一起父子交恶甚至可能造成父子关系绝裂的案件,成功得到了调解。父子二人在离开法院时,特别的一起握住承办法官的手,什么也没说,却用微笑表达了敬意。这是淮滨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深入领会“调解年”调解精神,“以调解促和谐,以和谐保稳定”的众多调解成功案件中的1例。该院全体法官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时刻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实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