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蒋国(化名)因强奸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斌(被害人之父)经济损失87032元。
被告人蒋国, 1972年12月生,淮滨县邓湾乡居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12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7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7日夜晚,被告人蒋国和李丽(化名)在本村村民李某家里看电视。看完电视后,在李某家的过道里,被告人蒋国强行将李丽按倒在课桌上予以奸淫。后李丽服毒自杀。李丽死亡后,被告人蒋国赔偿了丧葬费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国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蒋国的行为引起被害人李丽自杀,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蒋国三次作有罪供述,供述其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均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吻合,并与尸检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蒋国强奸李丽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蒋国当庭翻供,否认强奸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因被告人蒋国的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李丽自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和本案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