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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十八起 依法重判彰法威

——淮滨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9-06-23 15:30:07


    近日,淮滨县法院对赵某某等3名被告人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被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和6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杨某某(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杨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生)三人系安徽省阜南县人,2008年5月至11月共6个月时间,单独或者结伙,先后流窜至安徽省阜南县、河南省新蔡县、息县、淮滨县等地,采用“改锥”撬锁等手段疯狂作案18起,盗取摩托车18辆,涉案物品价值高达107245.2元。其中仅在2008年10月14日至11月4日的20天时间内,便盗窃9起,特别是在2008年11月2日上午8:00至11:30,三被告人窜至淮滨县境内,4小时内先后在该县供销社、金属公司、碧桂园小区、时代新城等四地,连续作案4起,盗取4辆摩托车。

    淮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系首要分子,所窃取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所窃取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所参与窃取的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对上述三被告人可从重处罚。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数额、次数、主观恶性小于被告人赵某某,可对其比照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数额、次数、主观恶性、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其中有部分犯罪还处于从属地位,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审理中,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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