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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24 08:59:45


----被执行人侵占他人土地,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4日,淮滨县台头乡台头村村民陈某某向淮滨县人民法院起诉何某某侵占其土地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何某某正在争议的土地上建房,于2010年1月14日下达通知责令何某某停止建房,何某某置之不理,继续建房。后经淮滨县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何某某退还侵占陈某某的承包土地。2012年6月13日陈某某申请淮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8月13日,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何某某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因何某某已在争议的土地上建房,导致无法退还土地。后执行人员多次找到何某某依法执行,被告人何某某拒不配合执行。2016年5月31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淮滨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淮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刑拘后何某某等人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缴纳三十万元用于处理该案的经济赔偿,被告人何某某和陈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侵占他人土地,并在争议土地上建房,申请人责令其停止建房,然而被执行人不听劝阻,在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后仍然没有停止其侵害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申请人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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