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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来审案 三方主体均服判

  发布时间:2015-07-17 08:48:42


    雇员受雇为为农村自建私房的房东干活,期间从上空摔下致伤,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纳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列,但其责任后果的划分要区别房东和雇主的身份不同,综合三方主观过错、现实受益人及全案证据来分担,而不能于法无据的无理要求房东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6月25日,淮滨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雇员因自身过程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房东作为受益人予以适当部分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炳水以180元/平方米的价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被告简新峰的农村二层自建房。原告黄玉吾受雇于被告张炳水,工作职责是负责粉刷墙。2014年5月15日,原告黄玉吾在进行外墙粉刷时从跳上掉下来摔伤。经送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数额惊人。后经鉴定达到伤残8级,被告张乾坤垫付20000元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张炳水没有从业资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简新峰与张炳水订立协议,简新峰将其楼房加盖二楼工程交由张炳水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工程款,其二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黄玉吾由张炳水安排至简新峰建房处做工,其劳动报酬由张炳水支付,黄玉吾与张炳水形成雇佣关系。黄玉吾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炳水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简新峰定作的是农村二层自建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不要求承揽人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简新峰选任张炳水作为承揽人并无不当。但原告黄玉吾是在建房过程中受伤,被告简新峰作为受益人,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被告简新峰可对原告的损失适当进行补偿。 法院据此作出具体判决,原、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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